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家庭暴力加婚内出轨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家庭暴力加婚内出轨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婚内出轨日益严重,造成很多家庭破碎,是否应立法?用法律来约束
凡是正常婚姻期内出轨的男女,一旦闹上法庭离婚,如果证据确凿,出轨一方无论男女,必须无条件净身出户,必须支付共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。
如果正常婚姻期间,因对方身体残疾,或者在外为家庭拼搏,另一方出轨,且提出离婚,如果证据确凿,出轨一方无论男女,必须无条件净身出户,必须支付共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。严重者,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。
如果婚姻正常期间,因为家暴,(男女或者***,以及其他暴力原因或者男女双方父母过多干涉和霸权)从而引起出轨,一旦闹上法庭离婚,如果证据确凿,出轨一方无论男女,可以有条件提出离婚,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。
总之,希望都好好的过日子,不要有邪恶思想,也奉劝诸位,婚姻不是儿戏,人生短暂,莫负流年。能过就过,不能过就直接提出离婚,二不要去背叛对方,一时爽了自己的肉体,却践踏了自己的尊严,丢脸的还是父母孩子。同时也为很多灭门惨案埋下伏笔。
希望天下诸位男女,如果婚姻真的到头了,大可放手离去,不要固执挽留,有极端思想,人在你怀里,心不属于你,搂着麻木的肉体,有何意义呢?
婚内出轨是严重的破损家庭利益的导火索,更是影响社会安定的毒菌,助推犯罪的杀手,家庭不稳定婚姻破裂的癌症之躯,蛀虫卵因不截秧笈健康,潮风不止,盗空身躯,举措伸注,息碎妖邪
立法是趋势和必然。
人不将是人,禽兽不如。
朝三暮四,喜新厌旧
吃着碗里,看着锅里
家花不养,眷顾野花
丧失季节性泛情,四季纵欲,过度随心所欲,不讲信用和道德,伤害自家,祸害别家。
小家风起云涌,社会风气污浊,国家岂能安宁
是个扎心的现实问题,也是社会不稳定的一大因素,完全支持立法,保护家庭婚姻。建议女人结婚后不得工作,应在家相夫教子,男人工作,儿童孩子国家出抚养费。稳定家庭关系。这样有主有次,有主内主外分工,明确分工 ,一定不乱。
丧风败俗,贻害子女成长,破坏良好社会传统,破坏家风,祸害的岂止是夫妻感情,一旦淫恶出现,很明确的至少已经祸害一家三代:父辈积累的清白之家,被毁了;自己不是正人君子了,对配偶的伤害更是无以复加;对孩子的成长,更是无法弥补,坏榜样的恶无法估量;还有带坏社会风气等辐射,等等,一代代坏传承……因此,必须立法严惩,在财产分配上尽量保护受害者,让那些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狗男女,以及所有做了亲者痛仇者快的事的***无赖之人,如过街老鼠,被千夫所指,万民唾骂,并且自食恶果,形成***喊打态势,肃正社会流毒,扬知法、知羞、知耻、知善,知诚,自爱自重自律社会良德。
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***罪吗?
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,那么这样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属于***行为?还是正常的性生活呢?
其实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的,同样的一种罪名情况下,如果案发的背景不一样,那么有可能违法程度不一样。
是否属于犯罪,这也是分为不同的情况来讨论,有具体到场景之下,那么才能判定是否违法。
举例来说:
丈夫自从和妻子结婚以来,一直辛勤劳作,对家庭付出,其实也是百般照顾,并且日常生活当中也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。
而妻子因为和丈夫结婚以后,但丈夫并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,甚至有一点讨厌丈夫,在丈夫要求性生活的情况下,多次以身体不舒服拒绝,最终丈夫忍受不了,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。
如果说是这种情况下,妻子起诉丈夫,说其有***罪,那么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。
《新婚姻法》总则第四条,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”很明显,一方不尽性义务就损害了另一方应享受的性权利。
两个人从相爱到相知,以后到结婚成家,那么,彼此也成为了相互的依靠,是从心理上还是身理上,应该相互扶持,相互满足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家庭暴力加婚内出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家庭暴力加婚内出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